檔案開放應用: 檔案應用開放係指民眾向各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 法令依據: 檔案開放應用係依據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機密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身分之限制: 任何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需提供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如果採委託方式者,須填具委託書。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方式: 1、應用本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2、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為之。 服務時間及場所: 本所提供檔案應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開放應用場所位於本所9樓檔案閱覽室(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 收費方式: 1、閱覽、抄錄檔案,每2 小時以收取新臺幣20 元為原則,不足2 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3、複製影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 應備之證件: 請準備並攜帶附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核通知書,按約定時間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後應用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