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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問題 > 辦理投保或轉入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回答:
1. 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 原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
3. 榮民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4. 公教人員及勞保退休者,102.1.1二代健保修正後,已不適用(註)。
5. 臺灣地區居留證(大陸人士)。
6. 臺灣地區旅行證(來臺大陸配偶)(事由-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需檢附向移民署申請之團聚居留資格取得日期資料。
7. 外僑居留證(港、澳地區、外籍人士)。
8. 入、出監證明(在矯正機關執行2個月以上)。
9.當年度最新一學期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年滿18歲,欲以眷屬身分投保者)。
10.畢業證書(年滿18歲者,畢業一年內可以眷屬身分投保)。
11.退伍令(退伍一年內可以眷屬身分投保)。
12.身心障礙手冊(眷屬身分)。
1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14.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註:退休人員不得選擇第六類身分投保:
(1)於公、民營事業機構退休後無職業者,應先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或子女投保;沒有被保險人可依附時,才能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2)102年1月1日前已以第六類身分投保者,得繼續以該身分投保。但如改以其他類身分投保者,則不能再回復第六類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