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區民活動中心舉辦各類活動不得有違反法律行為、營業行為者、安全顧慮、活動內容變更或未經同意轉讓他人使用、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妨害公務、蓄意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有違反者本所得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