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常備兵役,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充兵役,並非免當兵,申請條件為:
(1)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附註:役男申請補充兵役,於體位判定為常備役後可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若役男辦理在學緩徵,則於緩徵原因消滅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