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於接到徵集令時,如合於徵兵規則第29條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至19類規定之一者,得向區公所兵役課辦理延期入營申請:
一、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二、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三、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四、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配偶病危、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五、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八、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九、
(1)二十歲以前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
(2)年逾二十歲已取得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
十、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已取得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
十一、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十二、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二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十三、經報考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十四、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十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等待註冊者。
十六、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十七、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
十八、接受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須加實習課程、暑修者。
十九、錄取政府機關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進正式職員甄試,即將接受教育訓練或實務訓練等訓練課程者。
附註
一、 表列第二類或第四類之原因,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二、 表列第六類或第十四類延期之船員、漁民,返航(港)後,即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報到應徵,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三、 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四、 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五、 以表列第十二類或第十五類之原因申請者,分別以二次為限;以表列第十九類之原因申請者,應併入第十二類之申請次數;年逾三十三歲者,不得以第十二類、第十五類及第十九類原因申請。
六、 以表列第十三類之原因申請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士兵甄選梯次,以報考年度二次為限。
七、 本表未規定者,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