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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非於申請期間,亦可隨時向本所提出申請。

使用時段如有2名以上申請者,比照本所區民活動中心使用須知,先協調申請人使用其他時段,協調不成立時,則依程序辦理公開抽籤。


可使用 市民服務大平台(https://service.gov.taipei/rental/)  或  臨櫃辦理

申請前可先詢問可租借時段 以利加速程序進行



一、使用時段: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二)逢國定假日、特殊節日或經管機關張貼休館之日不對外開放使用。
二、收費計算方式:
本收費表係以時段計之,每一時段三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者,以一時段計,逾時使用者,逾使用時段部分,以實際逾時使用時間與一時段之比例按收費表規定收費之,逾使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三、折扣優惠:
(一)同計畫案同一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次數以時段計算,三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予以七折計算;一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予以五折計算。
(二)里辦公處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會(如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等),免繳納各項費用。
(三)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主辦之活動,經使用單位提供申請文件者,免繳納各項費用。
四、保證金規定:
(一)連續使用者,保證金以每一申請案件一次計算。
(二)使用後管理機關認定設備無遭損壞且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保證金全部退還。
(三)如連續使用者,保證金以每一申請案件一次計算,認定損壞設備,未清潔完畢或未能回復原狀者,由管理機關代處理清運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損壞賠償及代處理清運費用之差額者,應照價培償足額及代處理清運之費用;原核定免繳納保證金者,仍應照價賠償足額及代處理清運之費用。
五、各項費用須於使用日之五日前繳清,逾時視同放棄。
六、場地使用僅提供現有設備、水電。
七、本收費表得依未來時況與政策或法令另訂或修正之。


備註: 

1.開放申請時間: 

每年5月第1週受理當年7至12月之申請;每年11月第1週受理次年1至6月之申請。


2.使用時段如有2名以上申請者,比照本所區民活動中心使用須知,由本所先協調申請人使用其他時段,協調不成立時,則依下列程序辦理公開抽籤: 

(1)本所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上所載之申請人應到場抽籤,如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一人代理為之。申請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到場者,則由本所人員代行抽籤。又抽籤過程應由本所會同政風人員全程錄影,如需調閱則依「臺北市文山區公所錄影監視系統管理要點」第6點申請。

(2)嚴禁同一申請使用團體之成員以不同團體名義、或同一申請人以相同時段不同地點參與抽籤,如有違反規定情事,本所將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者即予廢止許可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3)抽籤地點及時間由本所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4)抽籤作業依本所公告開放申請登記時間內完成登記者,始得參加抽籤。

(5)為使申請登記作業順利並維護場地申請使用之公平性,作業期間統一採臨櫃報名方式辦理,並暫時關閉市民服務大平臺受理場地申請使用之功能,市民服務大平臺受理場地申請使用之功能於受理期間結束後再行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