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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備註:

一、使用時段: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二)逢國定假日、特殊節日或經管機關張貼休館之日不對外開放使用。
二、收費計算方式:
本收費表係以時段計之,每一時段三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者,以一時段計,逾時使用者,逾使用時段部分,以實際逾時使用時間與一時段之比例按收費表規定收費之,逾使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三、折扣優惠:
(一)同計畫案同一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次數以時段計算,三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予以七折計算;一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予以五折計算。
(二)里辦公處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會(如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等),免繳納各項費用。
(三)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主辦之活動,經使用單位提供申請文件者,免繳納各項費用。
四、保證金規定:
(一)連續使用者,保證金以每一申請案件一次計算。
(二)使用後管理機關認定設備無遭損壞且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保證金全部退還。
(三)如連續使用者,保證金以每一申請案件一次計算,認定損壞設備,未清潔完畢或未能回復原狀者,由管理機關代處理清運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損壞賠償及代處理清運費用之差額者,應照價培償足額及代處理清運之費用;原核定免繳納保證金者,仍應照價賠償足額及代處理清運之費用。
五、各項費用須於使用日之五日前繳清,逾時視同放棄。
六、場地使用僅提供現有設備、水電。
七、本收費表得依未來時況與政策或法令另訂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