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本市曾有淹水紀錄之淹水戶、水災災害潛勢區域或有受災之虞之有居住事實一般合法建築物(含地下停車場);惟下列對象之一者,不予補助:
1.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
2.曾接受104年、106年、108年、109年、110年或111年度臺北市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補助之對象。
3.公有建築物。
二、申請補助期限及額度: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依區公所訪定市價全額補助。
三、其他事項:
1.防水閘門(板)材質以鋁合金或不鏽鋼為限,每一戶(或每一社區管理管委會)以補助2處為限。
2.合法住所於地下室且有獨立出入口於1樓者亦可申請,但應檢附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足以證明該處所屬於住宅使用。
四、詳細內容及申請表請參照補助計畫;如有相關申請及裝設疑問,可於上班期間電洽區公所經建課(29365522分機380)或民政課防災承辦人(29365522分機208)洽詢,以利後續協助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