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事由:
民國99年0月0日9時許,某甲(聲請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文山區oo路、oo路口與某乙(對造人)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某甲右手腕骨折、左胸及手腳多處頓挫傷,因雙方私下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某乙甚至拒不聯絡,為此某甲聲請調解。
調解成立條件:
一、對造人於本調解民國(下同)0年0月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0元整。
二、對造人上開給付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三、兩造均願拋棄本事件民事其餘請求權,且不追究有關本事件之刑事責任。
四、聲請人調解成立日起撤回本事件(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告訴。
調解小叮嚀:
一、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確定判決執行力,本案例中,若某乙未履行調解書所載之條件,某甲可逕向法院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另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亦不可就本事件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故某乙依調解條件為給付後,某甲亦不能再行興訟求償,故調解可一次解決糾紛並兼顧兩造權益。
二、另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經於調解書載明同意撤回告訴意旨,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本案調解書一經法院核定,即視同某甲於調解書簽立時撤回對某乙過失傷害之告訴。易言之,某乙將不會因過失傷害而遭起訴判刑。
三、車禍事故屬一般鄉鎮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種類的大宗(約佔50~60%),透過簡便的調解程序,促使兩造達成共識,迅速解決糾紛,免除雙方訟累。
車禍事故(過失傷害)申請調解應備表件:
請填具申請書(odt檔案)及檢具事故當事人身分證件、事故車輛行照、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可向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相關資料影本逕寄或親洽有管轄權之調解會申辦。
委任書(ods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