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事由:
某甲(聲請人)出租座落於臺北市文山區○路○巷○號○樓之房屋予某乙(對造人),租期2年,每月租金新臺幣0萬元整,前1年繳租正常,然第2年開始常藉故遲繳租金,最後租期屆滿不願搬遷,亦不繳租金達3個月,甚至拒接某甲電話,氣憤之餘,某甲向調解會聲請調解。
調解成立條件:
一、對造人願於民國(下同)0年0月0日所自臺北市文山區o路o巷0號o樓之房屋遷出,並於同日將上開房屋及其鑰匙返還聲請人。
二、對造人逾期未搬遷之物品,聲請人得視為廢棄物清理,對造人不得異議。
三、對造人願給付聲請人租金新臺幣(下同)0萬元整;分期給付方式如下:
1、對造人願於00年00月00日前給付聲請人0萬元整。
2、所餘○萬元整,對造人自年0年0月起(分成5期給付),於每月最末一日前給付聲請人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3、對造人上開分期給付款項如有任一期不履行者,未到期之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於0年0月0日前退還聲請人押租金0萬元整。
五、兩造均願拋棄本事件民事其餘請求權,且不追究有關本事件之刑事責任。
調解小叮嚀:
一、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確定判決執行力,本案例中,若某乙未履行調解書所載限期搬遷並分期繳付積欠之租金,某甲可逕向法院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另若同樣的某甲未於調解書所載期日前退還某乙之押租金,某乙亦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房屋租賃的糾紛時有所聞,除起因雙方簽訂租賃契約內容明確與否外,主要原因就在於房屋租賃著重承租人與出租人的互信,一旦互信基礎動搖,承租人可能面臨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或推託不修繕租賃房屋;出租人面臨的是收不到租金或租約屆滿仍佔用房屋不願搬離。經由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理性溝通,促使兩造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糾紛。
租賃糾紛申請調解應備表件:
請填具申請書(odt檔案)及檢具當事人身分證件、房屋租賃契約等相關資料影本逕寄或親洽有管轄權之調解會申辦。
委任書(ods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