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事由:
民國98年0月0日20時許,某甲(聲請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文山區oo路00號前與對造人等之女某乙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某乙傷重不治死亡,為此聲請人聲請調解。
調解成立條件:
一、聲請人願給付對造人等新臺幣(以下同)0元整;給付方法如下:
(一)聲請人於本調解書簽立前已給付對造人等0元整。
(二) 聲請人於本調解書簽立時當場交付對造人等票額為0元整之支票(票號:o、受款人:o、付款行庫:o)乙紙。
(三)聲請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給付對造人等0元整。
二、聲請人上開給付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三、兩造均願拋棄本事件民事其餘請求權,且不追究有關本事件之刑事責任(臺灣o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0號過失致死案件)。
調解小叮嚀:
一、車禍致人死亡之案例,除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第三人外,依民法第194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為死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故本案例中以死者之上述關係人為當事人。
二、某甲未履行調解書所載之條件,另一方可以調解書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聲請就某甲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
三、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刑事部分雖不因達成調解而可撤回,然檢察官得斟酌情形分別以:
(一)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二)職權不起訴處分
(三)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起訴,但得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
車禍事故(過失致死)申請調解應備表件:
請填具申請書(odt檔案)及檢具事故當事人身分證件、事故車輛行照、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可向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關資料影本及事故身亡者死亡除戶謄本、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等戶籍謄本逕寄或親洽有管轄權之調解會申辦。
委任書(ods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