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上轉貼他人自行公開照片,有沒有侵害隱私權?
(一)沒有,但未經授權轉貼,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
(二)立法理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已無保護必要。
(三)詳參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2項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3款。
什麼時候要在網站上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一)配合機關保有個人資料公告作業,建議於100年12月19日至12月23日間完成設置。
(二)詳參法務部100年11月18日法律字第10007020280函說明二(一)。
公司行號的資料(如電話、地址),是否適用個資保護?
(一)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只保護自然人。
(二)詳參個資法第2條第1款。
民眾請求刪除機關所保有的個資,但這樣會影響公務執行,可否拒絕?
(一)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第3項但書),如屬執行職務所必須,可拒絕刪除。
(二)詳參法務部100年12月14日法律字第100002946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