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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答:

 

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本市,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 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1.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市政府負擔70%。(113年度之標準為,家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24,574元者,市政府將負擔其每月1,383元保險費,民眾只要自付593元)
  2.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在直轄市,由市政府負擔55%。(113年度之標準為,家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4,575元未超過36,861元者,市政府將負擔其每月1,087元保險費,民眾只要自付8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