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00年7月1日起無設籍時間限制、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20,379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95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
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6877785&ctNode=72403&mp=1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