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兵役問題 > 入伍新兵於何種情形下可申請戶籍地分發?

回答:

服義務役軍官士官兵男調返戶籍地分發

一、申請條件:
(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 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或役別),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
(四) 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或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未申請提前退伍者。

二、申請程序:
(一)申請以1人為限,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兵訓練中心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第(1)、(2)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1)款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明文件。
5.第(3)款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服役單位審核後,呈報人事權責機關(單位)核定調返戶籍地區或距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三) 第四款申請者,由人事權責機關(單位)查證其家況確需扶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服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 

一般替代役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以下簡稱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一)役男服役期間父或母死亡。
(二)役男入營前父母雙亡,服役期間共營生活之祖父或祖母死亡。
(三)役男歸化本國國籍。
(四)役男具本國國籍長期僑居國外,不諳本國語言及文字。
(五)役男與同戶籍之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役,各人之賸餘役期在二個月以上,且均未於戶籍地服役。
 
註:

  • 役男戶籍地需與所需照顧家屬同一縣市,若不在同一縣市,需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應附相關佐證資料。
  • 本原則所稱附近地區,指距離役男戶籍地陸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含高鐵)車程一百分鐘以內之地區。
  • 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者,以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為限,且該役男未自願或切結分發至特定地點服役。
  • 符合以上情形之役男,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申請,並由需用機關核定。
  • 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之役男,於其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暫無需求員額或無法安排住宿可供調返時,得保留其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調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