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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領資格為何?

回答:

1.持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2.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01.7.11修法後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須超過183日限制>。

3.全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113年36,861元。

4.全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940萬(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5.動產(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家庭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25萬。

6.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7.未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8.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眾人口應計算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C764A5808F9A3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