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持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2.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01.7.11修法後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須超過183日限制>。
3.全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113年36,861元。
4.全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940萬(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5.動產(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家庭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25萬。
6.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7.未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8.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眾人口應計算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C764A5808F9A3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