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福利 > 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

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Q&

育兒津貼篇

Q1  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發放對象為何?

A1  2歲以上未滿5 歲幼兒育兒津貼發放對象為「生理年齡滿2歲」至「學齡未滿5歲」(於111學年度為106年9月2日(含)以後出生者)的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幼兒滿2歲當月未領取衛生福利部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

(二)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詳見A14、A21)

(三)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Q2  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何時開始實施?

A2  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自108年8月起實施,並從108年8月1日起受理申請迄今。

Q3  幼兒滿2歲前可以提前先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嗎?還是要等滿2歲後才能申請?

A3  自幼兒生理年齡滿2歲當日起,即可至幼兒戶籍地的受理地點(詳見A6),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但幼兒滿2歲當月仍有領取衛生福利部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當月無法重複請領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

Q4  幼兒實際年齡已滿5歲但還沒念大班,可以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嗎?

A4  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發放對象為全國實際生理年齡滿2歲至學齡未滿5歲的幼兒,因此學齡未滿5歲(未就讀大班)的幼兒均可申請。以111學年度為例,說明如下:

(一)111學年度起迄期間為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止。

(二)於111學年度期間內(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只要為106年9月2日(含)之後出生且實際年齡滿2歲的幼兒,即可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若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將自受理申請的月份起發放。

Q5  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發放金額多少?

A5  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每月發放金額(單位:新臺幣,以下同)如下:

實施期程

第1名子女

第2名子女

第3名子女

108 年8 月1 日至

110 年7 月31 日

2,500 元

2,500 元

3,500 元

110 年8 月1 日至

111 年7 月31 日

3,500 元

4,000 元

4,500 元

111 年8 月1 日起

5,000 元

6,000 元

7,000 元

一、本表所稱第2 名或第3 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2 名或第3 名以上之子女。

二、幼兒未具我國籍身分者,不得列入子女排序採計。

Q6  2歲以上未滿歲幼兒育兒津貼要到哪裡申請?

A6  2歲以上未滿5 歲育兒津貼可採紙本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說明如下:

(一)紙本申請:請填具申請書(申請人須簽章)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幼兒現戶籍所在地的以下地點提出申請:

1、嘉義市:聯合里辦公處。

2、其他21縣(市):幼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二)線上申請:請備妥申請人雙方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於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網站(https://e-service.k12ea.gov.tw),經驗證通過後,線上提出申請。(幼兒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需以電子檔形式上傳)

Q7  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需準備哪些文件?

A7  一、由申請人(雙親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

(一)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申請表(需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二)幼兒及申請人(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有效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三)幼兒本人或申請人(雙親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子女次序相關證明文件等)。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及受委託人應於申請表內有關同意授權委託之欄位簽章。且代理人送件時,仍應完整提交上開資料。

三、核定機關如有查驗上開資料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供。

Q8  幼兒雙親或監護人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是否能提出申請?

A8  一、只要幼兒為我國籍,且幼兒年齡符合2 歲以上未滿5 歲育兒津貼發放區間(詳見A1 及A4),不論雙親或監護人之國籍為何,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即可提出申請。

二、但幼兒若為未設有戶籍者,仍需先辦理初設戶籍,完成後始能向受理單位(詳見A6)

提出申請。

Q9  幼兒雙親離異,其中一方取得監護權,由誰提出申請?

A9  幼兒雙親離異,其中一方取得監護權,非雙親雙方共同監護時,由取得監護權之一方提出申請,綜合所得稅率之認定,以該申請人之資料為準;幼兒仍由雙親雙方共同監護者,仍需由雙親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Q10  幼兒雙親離異,其中一方取得幼兒監護權後再婚,繼父()與幼兒同戶籍並共同生活,但繼父()未收養該名幼兒,申請人得否為繼父()

A10  繼父(母)如未收養該名幼兒,則與該名幼兒無血緣與法律上之親子關係,爰仍應由具有該名幼兒監護權之生父(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詳見A7、A9)提出申請。

Q11 幼兒因故無法由雙親雙方照顧,可否由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提出申請?

A11 一、 幼兒若無監護權異動、出養或其他特殊情形,應以雙親雙方為共同申請人,不應由其他親屬擔任申請人。

二、 幼兒雙親其中一方有下表所列情況之一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實際照顧幼兒之雙親一方單方提出申請;若幼兒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下表所列情況之一或其他特殊情形,均未能實際照顧幼兒者,得經核定機關認定後,由實際照顧幼兒且與幼兒共同居住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幼兒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下列情形

應備文件

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失蹤,經向警察機關

報案協尋未獲,達6 個月以上

警察受(處)理查詢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受一年以上之徒刑或

受一年以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且在執行中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在監執行證明

雙親離婚並有依法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

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依民法約定登記或經由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證明文件

有家庭暴力情形

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或暫時/通常/緊急保護令影本

其他變故或特殊情形

經核定機關認定,且經社工或受理機關派員實際訪視,確認幼兒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未照顧幼兒,且實際照顧者確實與幼兒共同居住者,得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三、 因具上列情形,經核定機關認定得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時,申請表改由實際照顧者簽章,且綜合所得稅稅率之認定,改以實際照顧者之完稅資料為凖。

Q12  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有排富嗎?綜合所得稅稅率要怎麼認定?如何查詢?

A12 一、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申請人(雙親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需未達20%,始能請領2 歲以上未滿5 歲育兒津貼之補助要件。爰112年1月1日(含)以後的申請案,不再比對申請人之綜合所得稅稅率。

二、如為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案,且申請人之綜合所得稅稅率達20%(含)以上者,則仍無法請領2 歲以上未滿5 歲育兒津貼。

三、綜合所得稅稅率係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最近一年經核定的完稅資料認定。例如:111年的申請案,係先採計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完稅資料審核(因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於111 年底始完成核定)。

四、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案,倘因綜合所得稅稅率審查未通過而不符發放資格者,申請人(幼兒雙親或監護人)稅率未通過之一方或雙方,得於申復期限前(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最近年度申報核定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須載明所得稅率未達20%,且須為稅捐稽徵機關3個月內核發之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復。倘經審核通過,將自該案原本申請月份起發放,核定機關將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舉例如下

若申請人於11112月提出申請,但因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達20%,經審查為不符發放資格者,則申請人得於申復期限內,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提出申復;經核定機關審核後,倘符合發放資格,將自11112月起發放

五、申請人(幼兒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如需查詢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可親至稅務機關(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

Q13  申請人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未請領或曾請領(但已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還可以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嗎?

A13  自110年8月1日起,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者,同一月份同一名幼兒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

 

Q14  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的幼兒為何不能同時領取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

A14  一、政府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持續擴大增設公共化幼兒園,並建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機制,提供平價教保服務。因幼兒就讀該類型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機構時,家長僅需繳交部分費用,其餘差額已由政府補助,故不再重複發放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

二、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的幼兒,則可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且當幼兒學齡滿5歲後,即可銜接5歲幼兒就學補助,達到2歲至入國小前幼兒全面照顧。

Q15  第2名及第3名以上子女如何認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15  一、第2名及第3名以上子女,指依戶政資料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的我國籍幼兒,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後,序位為第2名、第3名以上之幼兒。如為雙(多)胞胎者,則分別依「胎次序」排序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一)胎次別為第1胎的三胞胎兄弟,三胞胎中最大的哥哥為第1名子女(胎次序為1)、胎次序為2的弟弟為第2名子女、最小的弟弟為第3名子女(胎次序為3)。

(二)胎次別為第2胎的雙胞胎兄弟(即家庭內除該雙胞胎外,另有1名年紀較大的幼兒),該對雙胞胎的哥哥為第2名子女、弟弟為第3名子女。

(三)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的我國籍幼兒,申請人得檢附佐證資料,由核定機關審認列入排序計算。

二、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上勾選幼兒為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並得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出生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提供核定機關審核;如申請人未提供證明文件,或未勾選同意查調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資格者,核定機關將不會主動查調比對幼兒的子女次序(視同以第1名子女資格進行審核)。

三、如為重組家庭情形,其原本各自之子女,均得計入子女次序計算。

舉例來說,D母帶有一子甲、E 父帶有一子乙,D、E 再婚重組家庭後,則得檢附證明文件,採認甲、乙依其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1名及第2名子女。

四、未具我國籍身分的幼兒,不得列入子女排序採計。

Q16  申請後,何時能領到育兒津貼之補助款?

A16  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並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各縣市政府將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1個月的育兒津貼至申請人(雙親其中一方、監護人)或幼兒本人的帳戶。例如,112年1月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112年2月底前會撥付112年1月份之款項。後續月份若仍續審通過,112年3月底前會撥付112年2月份之款項,依此類推。

Q17  申請後,如何知道育兒津貼審核進度?

A17  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申請後,由鄉(鎮、市、區)公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審核,撥款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申請案審核進度可洽幼兒戶籍地之受理地點(詳見A6)、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透過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查詢(QR-code 如右)。

Q18  以前申請過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還要提出申請嗎?

A18  一、幼兒符合下列情形者,家長可以不用重新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教育部會依據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的資料直接審核,並由核定機關寄送核定結果通知書給家長,通知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的核定結果:

(一)幼兒滿2歲當月仍有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的未滿2歲育兒津貼。

(二)自109年1月1日起,幼兒滿2歲當月仍有在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的未滿2歲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以下簡稱托育補助)。

二、舉例來說,112年1月滿2歲且當月仍在領取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的幼兒,於112年1月底時,將主動透過跨部會資料介接112年2月申請案,家長112年2月份無須重新申請,核定機關將於112年2月底完成審核後,於112年3月寄發核定結果通知書至衛生福利部提供之地址。

三、但假如幼兒於滿2歲當月,未領取或已停止領取未滿2歲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衛生福利部將不會提供相關資料。申請人仍須於幼兒滿2歲當日之後,向核定機關重新提出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的申請(申請地點及方式詳見A6、A7)。

四、如不清楚幼兒目前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請領情形,請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Q19  有請領2至3歲延長托育補助,還可以申請育兒津貼嗎?

A19  一、為無縫銜接滿2歲幼兒的就學需求,自109年1月起,滿2歲幼兒送托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者,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共同合作,讓托育補助延長至3歲前,補助經費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分別撥付,家長每月受補助額度不變。

二、舉例來說,若幼兒為第1名子女:

(一)滿2歲未滿3歲幼兒送托公共托育且經審核符合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發放資格者,111年8月1日以後,每月可領5,500元。其中由教育部撥付育兒津貼5,000元、衛生福利部撥付托育補助差額500元。

(二)滿2歲未滿3歲幼兒送托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且經審核符合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發放資格者,111年8月1日以後,每月可領8,500元。其中由教育部撥付育兒津貼5,000元、衛生福利部撥付托育補助差額3,500元。

三、為順利撥付補助款,幼兒滿2歲當月仍有領取托育補助者,教育部會依據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的資料直接審核;但幼兒若於滿2歲之後才申請延長托育補助者,或是滿2歲前因不符資格中斷請領者,申請人仍須重新向幼兒戶籍地之受理地點(詳見A6)提出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申請。若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即可自申請月份開始補助。

四、有關托育補助相關細節可洽「1957」福利諮詢專線或查詢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cp-5130-58003-1.html)

Q20  幼兒戶籍地有更改時,需要重新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嗎?

A20  一、已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並經核定機關審核確認符合請領資格且持續請領育兒津貼的幼兒,倘於育兒津貼領取期間變更戶籍地至其他縣(市),則遷移當月之育兒津貼仍由原戶籍所在地的核定機關審核發放。但原戶籍地核定機關將寄發停止發放通知書,申請人需於戶籍遷移之次月底前至幼兒新戶籍所在地重新申請(受理地點詳見A6),始得銜接發放;如未提出申請,則自遷移次月起停止撥付育兒津貼。

二、舉例來說:幼兒原已先在臺北市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112年1月幼兒戶籍自臺北市遷移至基隆市,則112年1月之育兒津貼仍由臺北市審核及撥付,並將書面通知申請人112年2月應至基隆市重新申請;假如112年2月底前申請人仍未重新申請,自112年2月起,即停止撥付育兒津貼。

三、如果是同一縣(市)內不同鄉(鎮、市、區)間之遷移,無須重新申請。舉例來說:幼兒戶籍由新北市永和區遷移至板橋區,則無須重新申請。但申請人通訊地址或公文送達地址等資訊如有變動時,則應主動向核定機關提出資料異動申請。

Q21  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後,如果小孩中途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的話,當月份育兒津貼還會發放嗎?如果之後不再就讀,需要提出重新申請嗎?

A21  一、已申請並正在請領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的幼兒,如果於育兒津貼領取期間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的話,則該名幼兒當月育兒津貼會依其就讀日數決定是否發放:

(一)如當月就讀日數合計「15天以下」(日曆天,含15天),當月仍可以請領育兒津貼。

(二)如當月就讀日數合計「逾15天」(日曆天16天以上,含16天),即自當月起停發育兒津貼。

二、幼兒因就讀上列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已停發育兒津貼者,若之後不再就讀,則申請人需重新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重新進行審核發放。

Q22  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後,如果小孩就讀一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還可以再請領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補助或其他兒童生活類相關補助嗎?

A22  一、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但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與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可申請2 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且如果幼兒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補助資格者,可同時申請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補助。

二、幼兒除請領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外,可同時請領低收入戶兒童/弱勢家庭兒童/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相關補助。但仍須符合有關主管機關所定的補助資格。

Q23  如果之前曾不符合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發放資格,後來符合資格的話,還要再提出申請嗎?如未及於當月提出申請,後續再申請仍會發放育兒津貼嗎?

A23  一、若幼兒不符合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發放資格之原因消失,申請人須向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會自受理申請的月份起發放津貼。另外,如果是已由核定機關通知核定不通過或申復不通過之月份,申請人如對於審核結果不服,仍應於申復期限內(30 日)提出申復,逾期者則無法受理。

二、若幼兒有部分月份的育兒津貼未及於當月提出申請,申請人得於符合資格之各該年度12月31日以前,備妥相關文件(詳見A7),向核定機關專案申請當年度未申請過月份的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經審核後符合請領資格的月份,得發放育兒津貼。

三、若各該年度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請,新年度(1月1日之後)即無法再提出之前年度育兒津貼的專案申請。另外,幼兒若已提前入國民小學就讀者,則非補助對象,無法再提出申請。

四、舉例如下:

(一)如果幼兒原本因就讀公立幼兒園,育兒津貼已停止發放,未再領取。假如幼兒112年1月31日離開該園,且未再就讀其他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則家長可自次月起(112年2月1日起)重新申請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

(二)如果幼兒於111年1月至3月領有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於111年4月起就讀公立幼兒園,則自111年4月起停發育兒津貼。假如幼兒於111年9月30日離開公立幼兒園且未再就讀其他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等;家長得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向核定機關專案申請111年10月至12月的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若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即發放111年10月至12月之育兒津貼。但倘若111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請,112年1月1日之後即無法再專案申請111年度的育兒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