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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 申請登記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之條件?

一、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及「臺
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請假及工作金給付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要件(每年需依社會局公告重新提出申請)(一)設籍本市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16歲以上未滿65歲,能勝任需用機關工作者。

(二)低收或中低收入戶1戶以1人申請為限,並應親自至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人若未成年,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章。

(三)35歲以下申請人若無以下情形,應接受就業服務處辦理之就業服務或社會局之就業輔導等措施:身心障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親屬。於申請時填具轉銜同意書,並在擔任代賑工期間應接受勞動局之就業輔導,若經函請配合仍拒絕者,不得再申請以工代賑。
(四)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用機關應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區公所核定後,取消該次派工並報社會局備查:

  • 繼續曠工三個工作日或當年度累計達七個工作日以上。
  • 請事假或病假當年度累計達六十個工作日以上。
  • 請事假或病假達全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當年度有二次以上。
  • 依前條遭停止上工處分當年度達三次以上。
  • 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依前項規定取消該次派工者,自取消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重新派工。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