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資格?
急難紓困方案 一、服務對象 家戶最近3個月內,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或有工作能力人口因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 村(里)幹事、 便利商店、 警察單位、 醫療機構、 少年輔導委員會、 學生輔導諮詢中心、 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 (本所社會課:29365522景美區分機264謝先生;木柵區分機271賴小姐) (二)居住地各里辦公處。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四)文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三、實地訪查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至申請者家戶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四、急難事由與應備文件 (一)死亡: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生活陷困證明等(社會保險優先申請,如: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勞保喪葬給付等,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可申請社會給付者欠難救助,可另洽詢市民急難救助) (二)失蹤: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單 (三)罹患重傷病:診斷證明書(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四)非自願性失業: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文件、勞資爭議調解書 (五)照顧罹患重傷病親屬一個月以上無法工作: 受其照顧親屬之診斷證明、離職或請假未支薪證明 (六)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七)無薪假、部份工時減少等不完全就業:薪資證明、無薪休假協議證明等 (八)其他重大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 五、特別提醒 (一)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為限,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原則,但經救助後生活仍然有困難,於領救助款後一個月得經訪視評估最多再予一次救助。 (二)救助金得視情況一次發放或分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