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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資格?

急難紓困方案

一、服務對象

家戶最近3個月內,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或有工作能力人口因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 村(里)幹事 便利商店 警察單位 醫療機構 少年輔導委員會 學生輔導諮詢中心 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 (本所社會課:29365522景美區分機264謝先生;木柵區分機271賴小姐)

(二)居住地各里辦公處。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四)文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三、實地訪查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至申請者家戶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四、急難事由與應備文件

(一)死亡: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生活陷困證明等(社會保險優先申請,如: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勞保喪葬給付等,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可申請社會給付者欠難救助,可另洽詢市民急難救助)

(二)失蹤: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單

(三)罹患重傷病:診斷證明書(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四)非自願性失業: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文件、勞資爭議調解書

(五)照顧罹患重傷病親屬一個月以上無法工作:

受其照顧親屬之診斷證明、離職或請假未支薪證明

(六)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七)無薪假、部份工時減少等不完全就業:薪資證明、無薪休假協議證明等

(八)其他重大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

五、特別提醒

(一)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為限,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原則,但經救助後生活仍然有困難,於領救助款後一個月得經訪視評估最多再予一次救助。

(二)救助金得視情況一次發放或分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