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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之概要】


一、 114年1月22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114年7月底施行)。

二、 立法目的:

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如:

(一) 使揭弊者免受不利的人事措施(如停職、考績),受不利措施可請求救濟。

(二) 受理機關、人員不得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

(三) 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給與揭弊者獎金。

三、 「弊案」定義(第3條)

公部門、國營事業以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第3條第1款所稱之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如涉及刑法、貪汙治罪條例等)。

四、 「揭弊者」定義(第5條)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且含委任、派遣、承攬人員等,或因其他契約於政府機關提供勞務之人員(政務官、民代除外)等。

五、 揭弊方式(第6條)

揭弊者需具名提出檢舉。

六、 對揭弊者的保護

(一) 禁止不利的人事措施(第8條):政府機關不得對揭弊人有不利的人事措施。如違反,依照第11條規定,公務員可能受懲戒法、考績法或其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 揭弊者救濟方式(第9、10條)

(三) 揭弊者身分保密(第15條):受理機關、承辦業務等人員,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如有違反情形,依第15條辦理。